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告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姚小林独任审判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4月7日在志丹县X镇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女李某,现年11周某。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现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志丹县X区A栋五单元X号楼房一套归被告高某所有;
二、原、被告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高某给付原告李某孩子抚养费每月800元,给付至孩子年满18周某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小林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