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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申请执行X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曾用名XXX),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日,住武功县X村,农民。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住X县X组,农民。

本院受理XX申请执行X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申请人XXX主动履行了对申请人XX的生活帮助金3000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XX

审判员:屈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二0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马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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