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曾用名XXX),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日,住武功县X村,农民。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住X县X组,农民。
本院受理XX申请执行X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申请人XXX主动履行了对申请人XX的生活帮助金3000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XX
审判员:屈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二0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马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