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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开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委托代理某邓从太,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原告杨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某,依法由审判员何德友适用简易程序,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某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某结。

原告杨某诉称:2005年11月在广东务工与被告相识恋爱,2006年农历正月初八与被告依俗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杜某莲,2008年7月21日在开县X镇补办结婚证。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喝酒、赌嫖,导致其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9年1月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杜某辩称:原告提出与我离婚同意。婚生女杜某莲由我抚养,无须原告的抚养费。我们夫妻间没有共同财产分割,也没有债权和债务。

经审理某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在广东务工相识恋爱,2006年农历正月初八在被告家依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月22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取名杜某莲,其女现随被告父母^养生活。2008年7月21日,原、被告自愿在开县X镇民政补办结婚证。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与原告为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纠纷矛盾。从2009年1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无联系和往来,并已导致其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孩由其抚养,不要求原告负担女孩抚养费。

上诉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被告答辩书面意见表示同意离婚,请求女孩随被告抚养,并不要求原告负担抚养费。本院对原、被告列举的书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履行了合法登记,此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理某、证据充分,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亦表示同意,请求婚生女随其生活抚养,并不要求原告负担抚养费,因女孩现由被告父母^养有抚养条件。其女孩由被告抚养为宜。原、被告不存在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离婚。

二、婚生女杜某莲随被告杜某生活抚养。

案件受理某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德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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