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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樊某离婚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原告马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吉××,河南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女,31岁。

本院在审理马某诉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樊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某辉县市,故本案应由河南某辉县市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樊某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某辉县X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樊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某辉县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军

审判员李琦

人民陪审员郭培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宋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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