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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覃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离婚;

二、婚生女杨××(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夏某享有探视权,原告杨某自愿不要求被告夏某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杨某当庭一次性向被告夏某支付经济帮助款60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覃道辉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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