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陶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陶某涛,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2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10年2月4日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伙同“小李”、“老张”(二人姓名不详、均在逃)在平东火车站家属院,将张某某价值1530元的黄某吉祥狮牌电动车、曹某某价值3150元的日本丽鹰雅马哈助力摩托车盗走。三人转移赃物至开发路X街交叉口附近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当场抓获被告人陶某某,并追还赃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被告人陶某某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张某某夫妇、曹某某的陈述均能相互印证,并有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赃物全部追还,且被告人陶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0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卫军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丽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