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与被告练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6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江永县XX场职工,住(略)。

被告练某,女,197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唐某,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系被告练某之前夫。

原告李某与被告练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某沅、周某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月6日以与被告练某、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唐某沅

审判员周某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