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雷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张某甲、雷某申请执行张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即被执行人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共计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某乙银行存款30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张某
代理审判员杨雷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