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法定代理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系申请执行人王XX之母。
被执行人薛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薛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XX的法定代理人王XX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王x年11月至2012年1月三个月期间的抚养费2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薛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本院缴纳王x年11月至2012年1月三个月期间的抚养费22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并表示自愿缴纳王x年2月和3月的抚养费1500元,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王XX的法定代理人王XX,其表示愿意接受该1500元后本院予以收取。本院现已将该3750元案款退付申请执行人王XX的法定代理人王XX,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王x年11月至2012年3月五个月期间的抚养费3750元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郭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