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某人代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代某人王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消极对抗执行,本院依法对其进行搜查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案款204300元人民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张奕鹏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