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薛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汤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栋,河南某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薛某,男,50岁。

委托代理人姜慧清,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与被告薛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栋、庞某,被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慧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薛某原系宇通公司的底盘车间保管员,2009年2月因该车间被撤销,宇通公司将薛某调岗至该公司制件车间工作。2009年10月8日至12月5日,薛某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59天,宇通公司以薛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于2009年12月10日,通过公证邮寄的方式向薛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制件车间薛某劳动合同的决定》。2010年1月,薛某向郑州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1、撤销宇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支付工伤赔偿款(薛某于2008年5月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3、要求休假1年并享受2000元/月的待遇;4、补交2009年1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补发工资;5、按照郑州市平均工资补2009年8月至11月的工资差额。2010年3月,该案在仲裁中止审理。2011年5月11日,宇通公司收到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该仲裁院以双方对2006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在该争议未经终审判决的情况下,原告作出解除决定程序违法,该解除决定应视为无效,故双方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宇通公司支付薛某自2009年12月至今的生活费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宇通公司认为,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原告解除合同无效的裁决无法律依据。宇通公司对薛某连续旷工违反该公司的有关规定而解除与薛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经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及公示,已送达薛某,宇通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合法有效。宇通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宇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10日起解除,宇通公司不应承担合同解除后薛某的工资及社会保险。

另,被告薛某因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早于原告宇通公司向本院另案起诉,本院已对该案进行全面审理并实体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薛某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与原告宇通公司产生争议,经仲裁后,双方均对该仲裁书不服。本案被告薛某早于本案原告宇通公司另案起诉,且该案已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全面审理并进行实体裁决,宇通公司在本院已对另案作出实体处理的情况下再次以该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有悖于一事不二诉的法律原则,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萍

审判员张健华

人民陪审员杨建明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