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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住府谷县X村。2011年8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2011年9月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1)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1日21时10分,被告人乔某无证使用假驾驶证驾驶陕x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南某北行驶至府谷县X路X路段,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文正撞倒,致行人张文正受伤住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府谷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乔某判处6个月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庭审中除查明上述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外,还查明,被告人乔某就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书面赔偿协议且赔偿款额全部兑现,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察表、事故照片、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死亡注销证明、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府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谅解书、借条二支、汇款条据一支、被告人乔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乔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乔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判处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6个月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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