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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查某诉被告闫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查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锋,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

原告查某诉被告闫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有军独任审判,书记员黄恒涛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锋,被告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查某诉称,2010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股东农晨曦签订合伙合同,合伙经营欧夜俱乐部,原告出资200000元,占30%的股权。2010年9月21日,原告将自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被告,双方于同日签订《合伙人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原告以50000元价格将自已的欧夜俱乐部3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其中10000元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俱乐部进行签单消费抵扣,其余40000元转让款被告在2011年2月10日前全部付清,并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退出俱乐部,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酌情主张违约金1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闫某辩称,其与原告及农晨曦三人合伙经营酒吧生意,2010年6月份,原告老婆与另一合伙人打架,致使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无法继续经营,造成酒吧停业亏损,最后到2010年10份低价转让酒吧。其虽然与原告签订了退股协议,但原告对酒吧的亏损负有责任,应承担部份亏损。

经审理查某,2010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股东农晨曦签订合伙合同,合伙经营欧夜俱乐部,原告出资20万元,占30%的股权,被告出资23.33万元,占35%的股份,农晨曦出资23.33万元,占35%的股份。合伙出资共计66.66万元,合伙期限为3年,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3年1月5日止。2010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商退出合伙,将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表示同意。当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伙人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该俱乐部30%的股份以50000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其中10000元为原告在该俱乐部进行签单消费抵扣,如被告不再经营俱乐部,此10000元未消费完部分,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在不再经营该俱乐部当日支付给原告,其余40000元转让款被告在2011年2月10日前全部付清(其中在2011年1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如被告不再经营欧夜俱乐部,此40000元未支付部分,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在不再经营该俱乐部当日支付给原告,并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所持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并退出合伙,但被告逾期未支付分文股份转让款给原告。2011年2月,被告将欧夜俱乐部转让给他人。原告因向被告追索转让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伙合同证明、合伙人转让出资合同书、身份证明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伙人转让出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股份转给被告后退出合伙,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而被告没有按约支付股份转让款给原告,属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股份转让款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由于被告拖欠股份转让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因此,原告该项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退伙后,应承担退伙前的合伙亏损。但被告对其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原告退伙时,双方并无此约定,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某应支付股份转让款50000元给原告查某;

二、被告闫某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给原告查某。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闫某负担。

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300元(帐户全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略),开户银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何有军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黄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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