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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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田某,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68岁,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道士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9)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1日上午9时许,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道士场村民左某义与村民王某甲在该村村西石灰坑处因石灰坑发生争吵,王某甲之子王某乙(另案处理)闻讯后,与其亲属王某丙、陈某某(在逃)持铁锨先后赶到现场,与左某义发生厮打,左某义兄弟、被告人左某某也持棍与左某卫先后赶到现场,双方发生对打。期间,左某某将陈某某、王某甲头部打伤,王某乙将左某某右臂打骨折,陈某某将左某义左某打骨折,上前劝架的左某义堂嫂朱华云头部被王某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左某某、左某义、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王某甲、朱华云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左某某致伤原告人王某甲后,王某甲住院12天,花医疗费3455.99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左某某供述:

我听见我兄弟左某义在吵,就跑过去,在庄边拿了一根棍子,我骂着跑过去,当时王某献、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陈某某正围着左某义一个人打,我用棍子打王某献,他的手挡着了,王某甲用棍子打我,我也抓着棍子了,王某乙、陈某某扭头打我,王某乙用铁锨打我,我用右手挡了一下,当时打在胳膊上就很疼。

(二)、被害人陈某

(1)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昨天早上吃过饭,我听见外边有人吵架,我出去看见王某献、王某甲、王某乙、左某义、王某学(左某义母亲)、左某伟的女儿在厮抓,我还没到现场,左某义就从旁边的拖拉机上拿把铁锨砍我,我躲了一下没有砍住,左某义的锨头掉在稻田某,我过去将锨把夺过来,王某献过来又将棍子夺走,余淑荣和朱华云来拉住我不让我动,左某伟拿了块砖过来,就在那里拉架,我被余淑荣和朱华云松开,我刚过去就被左某某用铁锨砸在我头上,将我砸倒在地,这时王某丙也到现场厮抓……王某献和左某义厮抓的时候一起掉进石灰坑了。

(2)被害人王某甲陈某

2月1日上午,我因为石灰坑的事和左某义发生纠纷,我儿子王某乙过来和左某义厮抓起来,左某义拿个拖拉机的摇把把王某乙打倒在地上,左某某也拿着两根棍子跑过来打住我头部,正打我的时候,陈某某,王某丙也过来夺下左某某手上的棍子,左某某又从地上捡起个铁锨乱打陈某某、王某丙,还把陈某某的头打流血了。我的头也被打晕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左某义陈某:今天早上我开车拉了一点土和麦秸去填坑,填完后遇见了王某甲,俺俩在那吵了几句,过了一会王某乙背了一张铁锨到我的面前,说要打我,俺俩开始厮抓,王某丙、陈某某也背了铁锨过来打我,陈某某用棍子照我的左某膊打了一棍。

(2)证人左某卫于2009年2月1日的陈某:我走到路边时看见王某乙拎了一把铁锨往桥头去,王某丙、陈某某手里都拎着铁锨在后边,我也跟着王某丙往桥头去,王某乙到后就拿铁锨打左某义、左某某,王某丙、陈某某也打他俩,我赶紧去拉,王某献、王某甲拉着不叫我去,厮抓着把我推倒稻田某了,我好大一会才上来,双方已经不打了,左某义在地上躺着,陈某某头上流着血,朱华云脸上也流着血。

(3)证人王某学(女,系左某某之母)的证言:那天上午我看见我儿子左某义和王某甲在吵架,我到现场看见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丙每人拿了一把铁锨也到现场,他们就开始打左某义,我儿子左某某过来拉架的时候被他们打断了胳膊,左某卫也来拉,下来双方就不打了。

(4)证人左某全(男,系左某义叔伯兄弟)的证言:我和陈某某、王某丙在左某喜家看打牌,陈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喊上王某丙一起出去了,我还接着看,左某卫也在,过一会听有人说陈某某、王某丙出去拎着左某喜家的铁锨,左某卫先出去看,我等了十几分钟过去,看到陈某某、王某丙、王某乙拿着铁锨打左某某,我上前拉着王某乙的铁锨,陈某某还在打左某某,王某丙在西边用铁锨打左某义,我爱人朱华云在拉架,头部已经受伤,她说王某丙打的。

(5)证人朱华云(女,系左某某之堂嫂)于2009年2月1日证实:我看见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手拿铁锨走向左某义,都打左某义,我去拉架,先拉着王某丙,王某丙用手里的砖头向我的头部猛打。

于2009年6月19日的陈某:刚开始左某义和王某甲吵架的时候我没有过去,后来王某丙、王某乙、陈某某一人手里拿着一把铁锨打左某义,我才过去拉架,当时王某丙、王某乙、陈某某把左某义按倒在地上,用锨朝他身上打,我就上去抱着王某丙,王某丙就用砖头朝我头上砸了一下。

(6)证人余淑荣(女,系左某义堂嫂)于2009年2月1的证言:看见左某义在石灰坑边填土,过了一会儿看见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一人拿一把铁锨过来,到左某义跟前就打,后来左某伟和左某某到现场时左某义已经被打倒了,王某乙他们三个就上去打他两人。

(7)证人王某乙证言:我叔王某献跑到我家喊我,我就拿起一张铁锨,走到石灰坑边,左某义正往坑里填土,我父亲王某甲与左某义的母亲对骂…左某义拿起拖拉机上的摇把往我的头上打,我父亲赶紧上前拉,左某义的哥左某卫、左某全、朱华云都上来打我,我哥王某丙、我叔王某献、老表陈某某也上来与他们对打,我们手里拿的有铁锨,我父亲的伤是左某某打的。那天我在庄上听见有人吵架就过去看,看见我父亲王某甲和左某义、左某义的母亲、左某伟的女儿在桥西的石灰坑边吵架,我过去问左某义填我石灰坑干啥,他就骂我并上来打我,我和他厮抓了几下,被他按到在地上,我父亲王某甲上来没有拉开,王某丙过来将左某义拉开,我从地上起来看见余淑荣拉着陈某某,左某某拿着两根棍子跑过来就用棍子将我父亲头打伤了,王某献和陈某某将左某某的棍子夺下来,左某某就顺手从边上的八匹车(拖拉机)上拿了把铁锨照陈某某的头打了一下,将陈某某的头打破,左某伟手里拎了两块砖过来,当时朱华云抱住王某丙,左某伟过来后就用砖头砸王某丙,王某丙的头一歪,砖头将朱华云的头砸伤了。

(8)证人王某丙证言:我在左某喜家剥花生,听见说我兄弟王某乙和左某义等人在桥头打架,我就和陈某某一起去看,到现场看见左某义拿把铁锨在打王某乙,我和陈某某上前拉,我刚把铁锨夺下来,左某卫和左某某也到了现场,左某义把铁锨又夺了过去,然后他们三个打王某乙和陈某某,王某甲也被打得顺头流血,我们开始还手,再后来就不打了……左某义手里拿着铁锨,左某某一手拿根棍子,左某卫也拿着铁锨,我们什么也没有拿。那天上午大概九点的时候,我听见外面有人吵架,我和陈某某一起去看,在庄西桥头的石灰坑边停着一辆八匹车,在八匹车边,左某义将王某乙压在身子下面用拳头打,我看见后就上去拉左某义,朱华云就上来抱着我后腰,这时左某伟拎了两块砖和左某全一起到现场,左某全到现场后就抱住王某乙,随后左某某拿着两根棍子到现场就照王某甲的头上打了一棍,王某甲的头被打烂了,陈某某和王某献将左某某手里的棍子夺下来,左某某用从八匹车上拎了一把锨,一下子砍在陈某某的头上,左某某就跑了,左某伟拎了一块砖头砸我,我头一偏砸在朱华云头上,左某义这时将我父亲推倒在石灰坑里,他们就不打了。

(9)证人王某献(男,系王某乙叔父)的证言:王某乙跑过去看,我怕他们打架也跟着过去,左某某和左某义就跟王某乙打起来了,左某义手里拿了一把铁锨,左某某手里拿了两根棍子,左某卫手里也拿了一把铁锨,王某乙去的时候也拿了一把铁锨,我去夺左某卫的铁锨没有夺过来,被左某某打了一棍,左某义和左某卫不知道谁把我推到石灰坑里了,陈某某、王某丙过来被打了一顿,也开始打,打架结束后我发现陈某某手里拿了一根棍子,我就把棍子夺下来了。那天在庄边我看见王某甲和左某义在为石灰坑的问题吵架,当时石灰坑的边上停着一辆八匹,左某义的母亲也在现场,王某乙跑到现场后和左某义厮抓起来,被左某义按倒在地上,左某伟手里拿着两块砖在边上站着,左某某手里拿着两根棍子到现场朝王某甲头上砸了一下,将王某甲的头砸烂了,王某丙和陈某某刚到现场就被朱华云和余淑荣抱住了,我跑过去和陈某某一起将左某某的两根棍子夺下来,左某某就从旁边的八匹车上拿了把铁锨砸在陈某某的头上,王某丙被朱华云抱着不能动,不知谁用什么东西将朱华云的头打伤了,我上去夺左某某的铁锨的时候不知被谁推进了石灰坑里。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看到王某甲和左某义在吵架,过了一会,王某献也去和他们吵,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丙三人拿着铁锨前后去了现场,用铁锨在打左某义,余淑荣和朱华云过去拉,他们三个将左某义打倒在石灰坑里,左某某跑着到了现场,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丙用铁锨打左某某,我到跟前陈某某、王某甲、朱华云头都已经流血了。我上前拉住陈某某,见陈某某去时拿的铁锨只剩下铁锨把了。王某乙就用铁锨去打左某某,左某卫从庄上跑着去了现场,刚到现场就被推进稻田某。

(11)证人张某某证言:听见王某甲和左某义在吵架,过了一会,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到了现场,我走着往跟前去,看见好几个人在厮抓,左某某拿了两根棍子骂着也去了现场,就用棍子乱打,后来左某卫也去了现场。

(12)证人惠某某证言:我看见王某乙手里拿着铁锨去了现场,和左某义开始厮抓,王某丙和陈某某也一人拿了一把铁锨过去了,左某某拿了两根棍子也跑着往现场去,到现场就开始乱打,我过去看,朱华云头上流着血,后来左某卫也去了现场,后来双方不再打了,王某甲、陈某某的头上都受伤了。

(四)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公(卧)伤鉴(法医)字(2009)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

陈某某头部创口8.7厘米,伤情为轻伤。

(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公(卧)伤鉴(法医)字(2009)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

王某甲头部创口2.0厘米,伤情为轻微伤。

(五)书证以及其他材料

(1)被告人户籍登记,证明左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左某某到案情况。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提交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票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未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故不予支持。陈某某的伤有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左某某致他人一轻伤、一轻微伤,应当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告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住院12天,花医疗费3455.99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60元,因未提交误工证明,误工费应为360元(12天×30元/天),护理费240元(12天×20元/天),营养费120元(12天×10元/天),伙食补助费120元(12天×10元/天),共计4855.99元。原告人所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一、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0年5月1日止)。二、被告人左某某赔偿原告人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4855.9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上诉称:1、王某乙、陈某某打我们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只判他六个月,我们目前从判决书中看他只有一人轻伤,却判我十个月,不公平。2、陈某某的轻伤是假的,要求对陈某某的轻伤进行重新鉴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同。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左某某上诉称“王某乙、陈某某打伤我们两人,致二人轻伤,只判王某乙六个月,而从判决中看他们只有陈某某一人轻伤,却判我十个月,不公平。要求对陈某某的轻伤进行重新鉴定”的理由,经查,王某乙致左某某轻伤,而左某义的轻伤系陈某某所致。陈某某、王某甲与左某某本为同村村民,遇事不冷静处理,引发双方互殴,造成双方均有轻伤的后果,且双方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认罪态度,给予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左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陈某某在双方厮打后,陈某某已由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现外出未归。因此,左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并不具备,其上诉称陈某某的伤情为假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能认定,本院不予支持。左某某对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邓勇

审判员戴合军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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