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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某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某江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蔗糖榨季期间,南某市X区蔗糖生产指挥部依法成立由城区政法委、市X区公安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蔗糖生产联合执法队,对违反蔗区蔗糖生产管理和非法外运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2010年2月4日23时许,联合执法队在南某市X村古榄坡依法扣押黄××等人违反政府规定拉甘蔗外运的两辆大货车,由公安民警陈×和黄×负责随车押运黄××被查扣的桂x大货车回明阳糖厂依法处理。在押运途中,曾忠琳(已判刑)看见黄××的车被公安人员扣押,就打电话给被告人谢某,叫其找人出来拦车,随后被告人谢某召集在场的周某、凌某(二人均已判刑)等村民出来拦车。当被押运的桂x大货车行驶到延安镇那齐信用社附近路段时,被告人谢某等人设路障拦截。待大货车停下来后,周某、凌某、“大狗”、“嘛喽”(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砖头、瓷砖、酒瓶等物品对大货车驾驶室内正在执行押运任务的公安民警陈×及黄×进行打砸,致使二人脸部、腿部等部位受伤,被扣押甘蔗车司机黄××乘机逃走,严重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011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在延安镇X村三角市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同案犯曾忠琳、周某、凌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情况经过,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妨害公务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曾江恒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某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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