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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

被告李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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