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
被告李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