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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人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新受字第X号

起诉人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县X组。

委托代理人周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市X区xx路.

本院收到周xx的起诉状。周xx诉称:原告1951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1956年复员,1958年考入省xx学校学习,1959年在校办公室工作,1960年在省xx干部学校政治班学习。1961年10月被原xx技校错误精简下放劳动。原告从未履行退职手续,也没有领过退职费。1984年xx大学给原告发了生活补贴。同时离开单位的有八人都先后恢复了工作。原告认为,自己不属于精简对象,也没有按退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被告应当纠正精简原告的错误做法,收回原告并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人事争议范畴。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周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铁虹

审判员鲁双叶

审判员刘某龙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巨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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