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事某,住所地:XX市XX车站路XX宾馆X楼。
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镇XX村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某决,于2010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0年12月6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某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XX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晖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秦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