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被告罗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罗某确认拖欠某某货款751690.89元,黄某、罗某自愿在十个月内还清,还款方式为2012年3月20日之前支付10万元,其余款项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如黄某、罗某按时偿还上述款项,则某某自愿放弃利息及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如黄某、罗某未按时偿还,则需承担违约金5万元;
三、某某同意黄某、罗某将库存图书返还以冲抵相应的货款,具体冲抵方式按双方原交易习惯执行;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1974元,减半收取5987元,某某自愿负担2993.5元;黄某、罗某自愿负担2993.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鲲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