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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1-0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刑一终字第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1)东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外合资秦皇岛中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法定代表人焦某,中外合资秦皇岛中和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刘某庄,汉族,无业,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系被害人赵某之妻。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乡X村,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略)。2000年7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外合资秦皇岛中和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4月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C-(略)大型货车(车主系中外合资秦皇岛中和食品有限公司)从山东荣城拉海货返回秦皇岛。当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东省东营地段青垦路XKM+850M处李某某欲超越前面一辆同向行驶的小型货车时,与沿人行道由西向东步行的胜利油田二矿职工赵经营相撞,致赵经营受重伤,案发后李某某等人将其送往胜利医院抢救,后赵经营于2000年5月1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东营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经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被害人赵经营住院治疗42天,共花费医疗费(略).67元、丧葬费3570元、住宿费3300元、交通费675.50元、其他费用841.60元。赵慧敏月工资为1347.60元,赵惠斌月工资为1422元,刘某杰月工资为1312.50元,宋某军月工资为886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略)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证某。(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00年4月7日晚,共与刘某华乘坐由李某某驾驶的冀C-(略)东风大货车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下车后发现车旁躺着一个人(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了2000年4月7日晚,共同与刘某华乘坐由李某某驾驶的冀C-(略)东风大货车在东营市东辛二矿门口处时与一行人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3)证人贾某某、韩某某证言。均证实2000年4月7日晚19时许,在东辛二矿门口人行道处,发现由南向北驶来二辆车,同时发现沿人行道步行过来一个人,其发现西边那辆车与那人相撞,他们便打电话报警的情况。3、东营市X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重新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经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4、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死亡。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东营市X路XKM+850M处。6、书证。机动车辆行驶证证实肇事车车主为中外合资秦皇岛中和食品有限公司。7、胜利医院医疗费单据。证实为抢救赵经营花费医疗费(略).67元。8、丧葬费单据。证实为处理赵经营丧事花费丧葬费3570元。9、住宿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其它费用单据等证明了各项损失的费用情况。10、误工证明。证实了参与护理赵经营的人员的误工损失情况。11、户籍证明。证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宋某某的身份情况。12、收据、门诊收费单据、押金条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的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单位中外合资秦皇岛中和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经济损失(略).38元;被告单位中外合资秦皇岛中和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外合资秦皇岛中和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以“肇事车非本单位车辆,而是个人挂其单位的牌号,其单位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单位中外合资秦皇岛中和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中外合资秦皇岛中和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对该车的肇事负有法定的连带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明磊

审判员徐峰

代理审判员马曰全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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