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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XX犯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女,汉族。

辩护人付某X,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犯失火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XX及其辩护人付某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12月8日晚,被告人谭XX与唐XX(已判刑)在被害人张某、杨XX住宿的隔壁房间嫖宿。次日凌晨,唐XX富点燃胶凳上的蜡烛照明,后与谭XX先后离开房间但均未吹灭蜡烛,蜡烛燃尽后引发火灾,致使二被害人张某、杨XX被当场烧死,烧毁房屋34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256元。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谭XX及同案关系人唐XX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XX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累处罚;被告人谭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X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8日晚,唐XX(已判刑)到樊X(已判刑)经营的“久久美容美发”店要求嫖宿。经樊X介绍,唐XX以130元的价格找到被告人谭XX在被害人张某、杨XX所住宿的该店楼上隔壁房间嫖宿。次日凌晨,因房间没有灯,唐XX富点燃房间内塑料凳子上的蜡烛用以照明,后未吹灭蜡烛亦未提醒谭XX吹灭蜡烛的情况下先行离开,而后离开的谭XX也未吹灭蜡烛。蜡烛燃尽后引燃了塑料凳,塑料凳燃烧致该房间起火发生火灾,致隔壁房间的张某、杨XX当场被烧死,房屋烧毁34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

2、被告人谭XX的供述,证实2000年12月9日凌晨5点多,自己与唐XX富在“久久美容美发”按摩房发生性关系后,唐XX富点燃房间内塑料凳上的蜡烛照明,穿完衣服就下楼,自己随后也穿好下楼,但没有熄灭房间内的蜡烛。

3、同案关系人唐XX的供述,证实2000年12月8日晚,自己到樊X经营的“久久”发廊,给了樊X130元钱让他安排一个“妹儿”(卖淫女子)耍。9日凌晨2时许,卖淫女谭X(不知真实姓名)来了,自己与谭X便进入该发廊楼上一靠窗的房间,并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凌晨5时许,天还没亮且没有电,自己便用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燃樊X提供的蜡烛,将蜡烛点燃后放在床头边的塑料凳子上。自己穿好衣服后,见谭X也在穿衣服便说自己先下楼了,自己认为她后离开,应该吹蜡烛,当时自己就没提醒她。早上9点多,自己听说“久久”发廊发生火灾,并烧死了两个人,且火是从楼上起的。后自己有点怕,就离开了黔江。

4、证人樊某证言,证实2000年12月8日晚,泉水鸡老板李师傅和唐XX到自己开的“久久美容美发”店来耍,唐XX提出要与谭XX(谭X)发生性关系,自己征得谭XX同意后,收了唐x元钱并给谭x元,后安排谭XX上楼陪唐XX。之后,李师傅就安排他雇请的两个服务员到楼上第一个小房间睡觉,其中一个服务员还问自己要了蜡烛上楼。9日凌晨2点多,唐XX与谭XX到楼上第三某房间(按摩房)去睡觉,直至早上6时9分自己上楼喊他起床。7时许,自己扶向XX去睡觉时,听见楼上有“噼噼啪啪”声响,便上楼查看,发现起火了。

5、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2000年12月9时凌晨二三某,自己与陆某、徐某丙、韩X一起到“久久美容美发”找“妹儿”耍。天快亮时,自己在厕所听见楼上有女人惨叫,后听见韩某三某叫自己。自己便从厕所跑出去,就看见楼上有浓烟,后自己四人便去上课了。事后,听说那里烧死了两个女人。

6、证人徐某丙、陆某、韩某证言,均证实2000年12月9日,几人到“久久美容美发”嫖宿,还没离开时那里就发生了火灾,并听说烧死了女孩。

7、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2000年12月9日“久久美容美发”发生了火灾的事实。

8、证人向某证言,证实2000年12月8日晚,唐XX富以130元的价格与谭XX(谭X)在“久久美容美发”楼上靠窗的房间发生性关系。9日凌晨,韩X等四人也来找了几个“妹儿”嫖宿。9日早上的火灾是唐XX与谭XX点蜡烛没吹引发的。

9、证人邓某、汪某、付某、孙某、王XX的证言,证实2000年10月左右,几人在工作中发现樊X经营的“久久美容美发”存在火灾隐患后,就对樊X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个多月后,“久久美容美发”就发生了火灾,烧死了两个女孩。

10、证人张某、杨XX的证言,证实各自的女儿于2000年12月9日在黔江城区南某城“久久美容美发”点被烧死的事实,及处理后事的情况。

11、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樊X经营“久久美容美发”时发生火灾烧死过人的事实。

12、证人凡某、舒某、陈XX的证言,证实唐XX富到“久久美容美发”嫖宿的事实以及泉水鸡老板李师傅安排他的两个服务员到“久久美容美发”睡觉的相关情况。

13、刑事判决书、申诉材料、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亲笔证词及调查笔录证实案件的相关情况。

14、火灾原因认定书,证实“久久美容美发”店火灾系该店第二层南某房间的胶凳处,因用以照明的蜡烛引燃胶凳及周某可燃物引发。

15、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16、抓获经过,证实谭XX于2011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17、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张某、杨XX系急性窒息致死。

1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算及通知,证实火灾引起的损失情况。

19、文明改造先进个人凭证,证实谭XX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积极改造。

20、暂存款单,证实被告人谭XX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

21、户籍证明,证实了谭XX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应当预见未熄灭蜡烛而离开房间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火灾,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XX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时,被告人谭XX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偶犯,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积极改造,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XX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过失犯罪,不存在主从之分,应按照被告人及同案人的罪责予以处罚,同时被告人谭XX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变更为监视居住期间外逃,在网上追逃过程中到案,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谭光琼有悔罪诚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将其置于社会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某。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甘小芬

人民陪审员刘某丁声

人民陪审员王贤江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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