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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X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男,汉族。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某,被告人郑X对起诉指控罪名提出异议,故本院中止简易程某审理转为普通程某,并于2012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郑X、徐XX、董XX、程XX四人相约找个地方吸食毒品,四人在黔江城区海纳宾馆开房间,并由郑X提供毒品予以吸食,后郑X又卖了300元的毒品给董XX等人吸食。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郑X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X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要求对被告人郑X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X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郑X与徐XX、董XX、程XX四人相约找个地方吸食毒品,后由徐XX在重庆市X区城南某道海纳宾馆开了两个房间,四人便在X房间内吸食冰毒和麻古,当郑X提供的毒品快吸食完时,董XX从身上取出300元钱交给郑X叫其再去联系购买300元冰毒来吸食,郑X取出手机假装联系人,送300元钱的东西(冰毒)到海纳宾馆下面的路口,随后郑X从X房间出来下楼走到海纳宾馆外面路边站了一会后,又上楼走到X房间内从自己裤子口袋内取出一个装有冰毒和麻古的铁盒子,打开后从里面分装了一小包冰毒和半粒麻古拿回到X房间又与董XX、程XX、徐XX一起吸食时被黔江区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抓获。当场从郑X身上缴获冰毒0.22克,麻古0.26克,毒资30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郑X于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6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件来源。

2、被告人郑X的供述,证实,2011年9月14日下午,我接到王X的电话说晚上一起在那里坐哈,我说先找点东西(冰毒)再说,打完电话后后我拿出一个铁盒子,里面装有四颗麻古和一包冰毒,从里面分出一部分冰毒和一颗麻古单独装在一个小袋子里,又放回铁盒子里面。晚上十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在时代星空酒吧和徐XX一起喝酒,王X发信息说下班后给我打电话,十一点钟左右,我在黔州宾馆外面吃饭后收到王X发的信息后,我和徐XX就开车到南某城去接王X她们,王X和程XX上车后,我们就开车到官坝天涯宾馆去开房,因徐XX、王X没有身份证,服务员不给开房,我就说去其他地方,并说到海纳宾馆去,到了海纳宾馆后徐XX、王X、程XX他们先下来去海纳宾馆开房去了,用黑色口袋装的吸毒工具是王X提起的,我就去停车了,停车后回到宾馆知道他们开了208和X房间,进了X房间后王X直接把吸毒工具放在床上,我就把吸毒工具拿出来摆起,并把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拿来大家吸食,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王XX看毒品不多了就说拿300元钱给我叫我去买毒品,我就假装打电话联系,并下楼去了一会后,在X房间里拿了一部分毒品出来又回到X房间,把毒品拿出吸食后不一会就被民警抓获了。

3、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凌晨郑X提出找个地方去耍下,并叫我出200元钱,我就说要得,后来又有两个女的来了,就去宾馆开房,开始去的官坝,因没有身份证,所以没有开成,我提议去的海纳宾馆,随后我拿了200元钱开的两个房间,我们四人去的X房间,有个女孩就把吸毒工具拿出来放在房间的床上,郑X就从他身上拿出一小包冰毒和一点麻古,我们四人就开始吸食毒品,没一会毒品就快完了,有个女的就拿了三百元钱出来,给郑X说还联系点毒品来,郑X把钱拿过去就开始给人打电话,他电话打了没一会,郑X就出的宾馆去拿的一小包冰毒和一点麻古回来了,我们四人就又开始吸食,不一会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

4、证人董XX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凌晨2点左右我下班后和我的同事程某亚一起,我就给郑X打电话后我和郑X、程XX及另外一个男的一起上了郑X的车,郑X把一个黑色塑料袋交给我叫我拿起,最后是在海纳宾馆开的房是和郑X一起的那个男的开的房,到了X房间后,我把工具放在茶几上,郑X拿出毒品后大家就开始吸食,过了几个小时后毒品就吸完了,我觉得不过瘾就拿了300元钱给郑X,叫他再联系点东西来,随后他打电话联系后的七八分钟,郑X就把东西拿回来大家吸食,在接近四点钟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了。

5、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王来提出晚上下班后和郑X一起耍下(吸食毒品),我说要得。我们在一点钟左右下班后就上了郑X的车,当时徐XX也在车上,郑X把吸毒的工具交给王X提起。最后大家在海纳宾馆开的X房间吸食毒品,当毒品吸食完后,王X就把300元钱交给郑X,郑X不一会就联系了毒品,大家又开始吸食,不久就被警察抓了。

6、称量笔录,证实,涉案毒品数量冰毒为0.22克,麻古为0.26克。

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毒品及毒资300元均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8、照片,证实,郑X指认毒品及毒资的情况。

9、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物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

1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郑X曾被处刑情况。

11、抓获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郑X系被抓获归案。

12、人口信息表,证实了本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X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诚意,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因无充分证据证实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同时,也无证据证实系郑X提供的场所,故不予以认定,该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郑X提出的辩解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14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毒品予以收缴,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生

人民陪审员王贤江

人民陪审员王登文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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