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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现年××岁,19××年×月×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年××月××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某××月××日被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看守所。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月××日晚××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一辆陕x二轮摩托车,在县X街口金水茶楼处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杨某所驾驶的拖拉机相撞,徐某驾驶摩托车倒地受伤,并满身酒气。被告人徐某在被送往医院后,口吐狂言,行为失态,将医院医务架推倒,民警随即强制对其予以约束,依法对其提取血样后带至合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醒酒室醒酒。经西安市交警大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的血醇含量为164.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徐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辩解理由,但请求人民法院对他酌情判处。

经审理查明,20××年××月××日晚××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合阳县X街广场酗酒后驾驶自己的陕x“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县X街由西向东行至西大街口金水茶楼附近向北转弯时,与沿北街行驶的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合阳县X村杨某驾驶的陕(略)“东风”250型四轮拖拉机相撞。徐某倒地受伤,并满身酒气,大喊大叫,行为失态。被告人徐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在医院被告人徐某将医院医务架推倒,民警随即强制用约束带进行约束,提取其血样后带到合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醒酒室醒酒。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的血醇含量为164.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合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驾驶车辆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交通事故的责任。在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将扣留的肇事摩托车及陕(略)拖拉机已由被告人徐某和杨某领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同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的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合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肇事摩托车陕x信息,陕(略)“东风”牌250拖拉机注册登记信息,被告人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杨某的拖拉机驾驶证,公安机关强制扣留肇事摩托车与陕(略)拖拉机的凭证及该车辆放行单以及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已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苗建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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