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至5月中旬,被告人程某伙同焦芝、曹某锋、曹某秋、汪永亮、贺万春、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泌阳县X乡X街北头李长存、李勇家中开设赌场二个多月,每天参赌人员20多人,以推饼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其中,程某参与赌博共六天,获利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案人焦芝、曹某锋、曹某秋、汪永亮、贺万春的供述、证人张某、曹某某、赵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退回非法所得,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
二、非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