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保,湖南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乙,男。
被告谭某丙,男。
被告邓某丁,男。
被告何某,男。
本院受理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谭某乙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甲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邓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财产保全费320,共计495.5元。由原告邓某甲承担。
审判长尹堂舟
审判员陈桂东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