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龙某,男,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按法律判决书所确定的标的款贰仟肆佰元于2012年2月27日一次性付清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福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