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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X安与被上诉人陈X丽、李X章、唐X春、唐X林、唐X雄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雄

上诉人蒋X安与被上诉人陈X丽、李X章、唐X春、唐X林、唐X雄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蓝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X安及委托代理人陈湘波、被上诉人陈X丽的委托代理人胡某东、被上诉人唐X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X章、唐X春、唐X雄经传票传唤未予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蒋X安在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陈X丽向原告出具600万元税务发票或支付上诉人自开税务发票应缴税金90万元,判令李X章、唐某、唐X林、唐X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因本案的税金无证据证实已经缴纳,是否需要缴纳,需缴纳的税费多少尚不确定,即本案的税费尚未实际发生,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某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蓝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蒋X安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6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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