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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陈某与被告杨XX、永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XX

原告陈某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X号大院X号201房。

被告永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唐XX、陈某与被告杨XX、永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XX、陈某于2011年1月7日以本案已与被告杨XX、永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8,000元,减半收取89,000元,由原告唐XX、陈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平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人民陪审员王耀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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