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门金x,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门金良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33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件款6500元,剩余款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未执行标的238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