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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门金良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门金x,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门金良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33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件款6500元,剩余款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未执行标的238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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