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穆某,
法定代表人高xx,
申请执行人穆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委会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6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全部案件款,并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