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关于李某明宅基地一案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