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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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鄢某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苏仙区X乡X村X组。

被告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X区X乡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赵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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