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苏仙区X乡X村X组。
被告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X区X乡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赵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