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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诉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被告陈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乙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1989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一直凑合生活,多年来矛盾不断。2007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2009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令不准离婚。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张某乙与被告陈X自愿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高陵县X组坐北向南的自建房屋一院,自南通北以中为界,东边归原告张某乙居住使用,西边归被告陈XX居住使用。

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张某乙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文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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