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药某。
被告余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药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2009年3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平淡,被告对我要求苛刻,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药某与被告余XX自愿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药某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跃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