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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某诉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药某。

被告余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药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2009年3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平淡,被告对我要求苛刻,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药某与被告余XX自愿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药某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跃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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