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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

被告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明原、被告已于2012年2月10日就本案的诉讼请求达成和解,被告杨某已协助原告黄某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化解,因此,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8.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某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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