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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与被告某某、李某、长沙市某某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2011)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男。

委托代理人邱某,男。

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男。

被告长沙市某某。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某某、李某、长沙市某某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长钟某

代理审判员孙某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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