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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花,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时代广场。

负责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0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李某驾驶湘H-x号小货车由益阳银城市场往三桥转盘方向行驶,途经益阳市X路茶叶市X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原告唐某驾驶的湘H-x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此次事故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6700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予以赔偿。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李某驾驶湘H-x号小货车,由益阳银城市场往三桥转盘方向行驶,途经益阳市X路茶叶市X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原告唐某驾驶的湘H-x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唐某的湘H-x号小轿车受损后花去拖车费300元,维修费6400元。被告李某的湘H-x号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损失2596元,合计赔偿原告唐某4596元;

二、被告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建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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