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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村X村X村。

委托代理人邱陟英,益阳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村X村X村。

原告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乙(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映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11月16日婚生男孩徐某裕。近几年,原、被告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两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虽两次起诉离婚,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映秋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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