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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被告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于2011年9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被告协议位于益阳市X区朝阳办事处金山社区万城国际家居大世界X号楼X房1套归夏某所有,由夏某补偿陈某15万元。现原告要求变更该协议内容,将该房屋变更为陈某所有,陈某补偿12万元给夏某。

被告辨某,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变更协议内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被告协议将位于益阳市X区朝阳办事处金山社区万城国际家居大世界X号楼X房1套归夏某所有,由夏某补偿陈某15万元已付12万元。现原、被告协商一致要求变更该协议内容,将该房屋变更为原告陈某所有,由原告陈某补偿12万元给被告夏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位于益阳市X区朝阳办事处金山社区万城国际家居大世界X号楼X房1套归原告陈某所有,原告陈某补偿被告夏某12万元(该笔款项已经给付);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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