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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犯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男,37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窝藏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明知其前妻李清涉嫌犯罪,并被社旗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1年国庆节期间,在公安机关追捕李清期间,祁某曾多次阻挠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行为,并仍为李清提供隐藏住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祁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明知其前妻涉嫌犯罪,而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从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1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建玺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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