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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刘某、石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4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道喜,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49岁,汉族。

被告刘某(曾用名刘X),男,42岁,汉族。

被告石某,男,64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刘某、石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胡立勇

代理审判员王译萱

人民陪审员周晓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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