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4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道喜,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49岁,汉族。
被告刘某(曾用名刘X),男,42岁,汉族。
被告石某,男,64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刘某、石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胡立勇
代理审判员王译萱
人民陪审员周晓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