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女,44岁,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区X路X号。
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王小平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童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