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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易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易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易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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