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易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易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易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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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