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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X村镇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徐余粮,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原告张某乙(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丙(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明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相识恋爱,2006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29日婚生女孩张某依。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某依随被告张某丙生活,原告张某乙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按季度支付给被告张某丙。婚生女孩张某依的学费和医药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平均承担,原告张某乙有探视婚生女孩张某依的权利,但探视前应通知被告张某丙家人,被告张某丙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张某乙放弃嫁妆,归被告张某丙所有;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张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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