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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建才,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松鹤,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曹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以下简称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明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5月10日举办婚礼,但是并未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刘某,小孩刘某的户口仍在办理中。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已分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女孩刘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非婚生小孩刘某随被告刘某生活,原告曹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原告曹某有探视非婚生小孩刘某的权利,被告刘某有协助的义务;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曹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明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唐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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