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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又名蔡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南,益阳市衡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原告蔡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方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戬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1998年农历6月3日婚生男孩方某彪。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某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与被告方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方某彪由被告方某抚养成年,共同财产中原告蔡某应得部分折抵部分抚养费,原告蔡某再另行支付2000元抚养费;原告蔡某有探视婚生男孩方某彪的权利,被告方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蔡某自愿承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某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戬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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