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童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住(略)。
被告易某,男,某某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经常居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经常居住(略)。
原告某某因与被告易某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易某对以往在履行合同中的不当言行向某某表示歉意;
二、易某在2011年10月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某某租金x元(截止到2011年10月9日止)和水电、物业等与房屋租赁相关的费用,同时某某同意易某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转让转租房屋;
三、根据易某的请求,某某同意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四、某某自愿放弃对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易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1年9月2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阅笔录无误签名,如果有遗漏可以在阅笔录五日内申请补正。当事人有阅卷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