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调解书
(2001)东中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医院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医师,住(略)。
原审自诉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X镇X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崔某某诉被告人许某某犯重婚一案,于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0)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与崔某某经人介绍于1990年12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1年9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许某。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合,被告人许某某起诉到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自诉人崔某某离婚,单县人民法院以(1994)单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被告人许某某于1993年10月26日在东营市与陈海芳育一女孩,取名许某丹。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审自诉人崔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部分的指控;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自愿放弃上诉。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2000)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动撤销。
审判长申宏元
审判员张志刚
代理审判员马曰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