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元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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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向湘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思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