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海华花园X栋。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向湘菱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